嘉兴市旅行社协会章程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笫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嘉兴市旅行社协会。英文名称为JIAXING municipal ASSOCIATION OF TRAVEL SERVICES (JXmATS)。
笫二条 本会由嘉兴市境內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旅游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和与旅游业相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平等、自愿组成的全市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发展旅游业的方針、政策;“自律、维权、交流、发展”,代表和维护旅行社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为行业和会员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促销市域的旅游产品;加強行业协调和诚信自律建设;推动嘉兴市旅行社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嘉兴市旅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浙江省旅行社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处所:嘉兴市中山东路922号 嘉兴市旅游局1212室 邮政编码:314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对国內、境外旅游市场情况的调查和本行业基础资料的积累;
2、组织各种旅游宣传促绡活动;
3、组织旅游市场考察和经验交流活动;
4、开展咨询服务和学术交流;
5、采取各种形式为业内企业培训专业人才,全面提髙行业人员素质;
6、积极开展与国内、境外旅行社协会的沟通联谊,与时俱进地搞好协会自身建设;
7、完成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社会团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和其他与旅行社企业无利益冲突的相关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嘉兴市境内依法设立、守法经营一年以上、无不良信誉的旅行社及社会团体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表);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本会内享有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2、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3、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4、对本会的工作和协会负责人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享有使用本会标志的权利;
6、当遇到重大困难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 诉讼等) 的权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维护和促进会员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二条 正式会员实行每年3月30日以前缴纳当年度会费的注册登记制度。会员如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会员要求自愿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办事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被依法吊销或注销旅游经营许可证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推荐和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
3、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含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会员大会按企业规模、综合排名、业内影响度及县市区平衡等因素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含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推荐、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单位的人选;
3、讨论和建议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内容的修改及补充;
4、讨论和决定新会员的吸收以及会员的自动退会、要求自愿退会、吊销或注销终止的删除和除名;
5、讨论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讨论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均由常务理事成员在常务理事会议上推荐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能顾全大局,愿为会员服务;
2、其所在单位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四年。会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届满,即可推荐为名誉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本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行使本会财务开支审批“-支笔”。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出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4、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的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协助会长监督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在会长缺席时,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可行使会长的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本会会员上缴的年度会费;
2、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3、国家政府的资助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各会员单位年度的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会员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对会计的监督、检查、审计。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岗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个人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再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的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二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的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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