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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博弈正激烈良性机制待形成
来源:http://www.jxlxsxh.org    作者:jxlxsxh    发布时间:2013-12-12    点击次数:2432
     日前召开的中国旅行社协会第四届二次理事会上,国家旅游局监管司相关负责人就《旅游法》正式实施以来旅游市场的秩序等相关情况作了通报。

    社会:高度关注评价积极

    该负责人表示,《旅游法》实施两个月以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评价积极。旅游秩序有所好转,违法经营受到威慑,市场机制面临调整,游客维权得到增强,市场博弈日趋激烈。

    从总体上看,旅游企业积极调整、成效初显。《旅游法》对治理“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现象的威慑作用初步显现,市场有所规范,团费价格合理回调。旅游市场变化和团队价格的上涨,促使团队旅游与自助游、国内游与出境游出现结构性调整。

    从企业层面看,调整经营模式的走势已经显现。一批对“零负团费”深恶痛绝的企业对《旅游法》坚决拥护、积极响应,主动摒弃“零负团费”操作模式,靠品牌、产品、服务和诚信获得竞争优势。还有一些旅行社慑于《旅游法》的强大威力,违法行为有所收敛,主动调整了对原有经营模式的依赖度。

    市场:零负团费惯性犹存

    良性市场机制待形成

    虽然法律施行带来的新旧规则交替,使得企业的经营模式、旅游者的行为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但是《旅游法》实施时间尚短,“零负团费”经营模式的惯性影响极深,良性市场机制远未形成。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旅游市场违法现象仍然存在,且做法更加隐蔽。国家旅游局在明察暗访中发现,海南、四川、广东、湖北、湖南等地仍有部分企业沿袭原来的“零负团费”操作模式,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成都赴九寨沟、长沙到张家界、武汉至武当山、海口到三亚等团队不同程度地存在指定购物场所、诱导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擅自变更行程、收取回扣等违法行为;部分导游以看似“合理”的方式将旅游者引导到购物店和自费项目所在地附近,再由购物店、自费项目

    经营者诱导旅游者消费;北京、上海一些经营低价团、非法“一日游”的旅行社借助网络、散发旅游优惠劵或者通过第三方从购物店收取回扣等更加隐蔽的方式,逃避检查。在境外这种情况也同样存在。

    部分企业从业人员,等待观望现象严重。部分购物店改名换姓,采取与景区景点、参观点游览点合二为一的方式进行经营;部分导游对收入骤减和旅行社支付的带团补贴不满,服务态度消极;还有一些旅行社和导游曲解《旅游法》的规定,传播“《旅游法》不许购物”的错误信息,并以“游客合理的购物需求得不到满足”为由,对《旅游法》提出质疑;还有一些基层政府和部门担心严格执法会影响当地经济,贯彻执行《旅游法》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措施不果断。

    对于《旅游法》的实施,境外企业未能适应,期待变通。目前,东南亚、韩国、澳新等境外国家(地区)的旅行社和购物商店普遍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等待观望;二是关门转型;三是我行我素。“期盼变通和等待观望都是没有希望的,积极主动转变经营

    方式,寻求生存之策才是根本出路。”该负责人表示。

    主管部门:积极引导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该负责人表示,当前正是《旅游法》实施的关键期,也是行业的调整期、社会的适应期和执法的考验期,社会上、市场上出现种种反映都是正常的。“我们一定要坚定信心,摒弃错误认识,用法律的规定统一认识,克服困难,不折不扣地把《旅游法》贯彻落实到位。”

    该负责人透露,从现在开始到明年春节前后,国家旅游局将组织全国旅游行业,围绕贯彻执行《旅游法》,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整治活动。

    同时,国家旅游局将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对《旅游法》有关规定,特别是对不合理价格、指定具体购物地点,治理“零负团费”低价运作机制、诱导旅游者等核心条款进行明确和解释,为旅行社明理守法提供指引,为执法、司法提供依据;针对一些典型案例,梳理其特点和形式,形成司法部门、旅游行业的共识;联合国家工商总局,加快修改完善、推广使用各类旅游合同范本,目前国内旅游、出境旅游、赴台旅游和组接合同等四个合同范本已经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初步审核;联合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权益的意见,明确旅行社与导游的劳动合同关系、导游服务费构成,指导开展导游集体工资协商试点。

    在执法环节,国家旅游局将重点解决“不合理低价”等难点问题,形成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的持续高压态势。在重点打击的同时,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行业自律作用。一是加快推进全国范围内的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不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满意度,实现旅行社行业的优胜劣汰;支持开展“优质服务供应商计划”,引导旅游企业优化供应商采购和评估体系,提高经营操作可控性,提升服务质量;加快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游客权益的行为,打击违法的同时就是保护合法;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发挥作用,就遏制低价竞争、建立合理的导游薪酬机制等难点问题加强引导和自律。

    11月29日至12月2日,中国旅行社协会第四届二次理事会在安徽省池州市召开。这是《旅游法》实施后,理事单位代表们首次汇聚一堂。会议期间,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相关负责人通报了《旅游法》实施以来的执法情况。《旅游法》、传统旅行社的升级转型、信用信息等成为了与会者热议的话题。

 来源: 中国旅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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