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媒体关于“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将会受到旅游法处罚”的报道是对旅游法的误读、曲解,对旅游法施行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有必要加以矫正与消除
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此前,媒体为宣传、普及旅游法,通过开辟专栏、邀请专家解读、发表读者来信等,做了大量工作。这些宣传、解读、普及工作对于社会公众了解、把握、遵守旅游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媒体、社会公众对旅游法存在着误读、曲解。
例如,有媒体报道“新旅游法10月1日起施行,游客乱刻到此一游可拘10天”。该报道指出,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对于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但是,刚刚过去的黄金周,这些不文明行为在各地依旧很突出,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不文明行为受到公众的谴责,但并没有看到游人不文明行为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的报道。
旅游法中的文明旅游部分属于倡导性规范,不是强制性规范。从法理上讲,法律规范包括强制性规范、倡导性规范两种类型。强制性规范是指立法者明令禁止,违反该规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倡导性规范是指立法者倡导或反对某方面的行为,违反该规范并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旅游法的确针对文明旅游设定了相应条款,如该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但是,该法在法律责任部分并没有设定与文明旅游相关的规范,也没有确定对违反文明旅游规范进行处罚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程序。也就是说,旅游法对文明旅游的规定属于倡导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
文明旅游的法律责任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在当今社会,规范旅游者行为的法律、法规,不仅有旅游法,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该法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宫两陵”文物和保护设施上涂污、刻画的,由公安机关或“一宫两陵”管理单位给予警告,视其情节,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据此,旅游者如果刻画、涂污名胜古迹,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的依据应当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不是旅游法。
由此,有些媒体关于“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将会受到旅游法处罚”的报道是对旅游法的误读、曲解。旅游法的基本理念是维护旅游者权益,而不是惩处旅游者。关于旅游者文明的规范,旅游法更多的是倡导,是指引。
综上,笔者认为,宣传、普及旅游法是好事,但好事要做好的前提是全面、准确地把握旅游法!这一点,对媒体人就更为重要!
一些误读与曲解几经辗转,反复发酵,其对旅游法施行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有必要加以矫正与消除。
来源: 中国旅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