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强调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共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处罚旅游经营者违法行为,对旅游部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启发
媒体近日公布了国家发改委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海南、云南一批旅游经营者出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给予严厉行政处罚的信息,从中可以看出依法处罚违规行为是规范旅游市场的科学可行手段。
长期以来,旅游等相关部门的一些人认为,旅游市场存在的很多违法行为,如零负团费、挂靠承包、无许可经营、用虚假不实信息诱骗游客消费甚至强迫游客消费等。尽管很多时候都很容易发现,但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往往就会遇到调查取证难、认定难,因此得出依靠行政处罚来规范旅游市场“难度大、投入多、效率低、效果差”等结论。例如对于“零负团费”低价操作,人们提出的疑问就有何为低价、成本如何核定、如何认定诱骗行为、什么叫购物和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等。
从此次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价格欺诈进行处罚来看,实际情况并非像一些人认为的很难。多年来,一些管理部门习惯于靠审批、许可、资格认定等方式来实施行政管理和干预,而不愿意、不积极主动地使用包括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在内的事中事后监督方式与手段。
再如对旅行社以部门挂靠承包方式行出租许可证之实,很多人也认为难以认定,笔者则一直认为这比价格、质量方面的欺诈其实更好认定和查证。只要看这类挂靠承包者是否独立经营即“事由谁定”、其人员由谁聘用管理和支付报酬即“人归谁管”、账款由谁支付管理即“钱进谁的账”,完全就可以认定了。
值得注意的是,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已出台多年,而旅游法则是刚刚颁布施行的新法,多年的立法、执法、司法经验积累,使得它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都进一步增强,无疑将成为规范旅游市场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处罚是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所实施的,对旅游部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也有启发。
尽管各级旅游行政部门是旅游市场最主要的监管规范主体,但法律法规从来都主张按照职能,采取分工协作的方式,形成多部门、多环节、各方面共同监管的局面。
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旅游法更是强调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共同监管。借力使力、借法执法是旅游市场监管规范的成功经验,旅游法出台后监管规范旅游市场更成为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同时,通过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手段对旅游市场进行规范调整,由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依据合同、合同法和民事法律法规实行自治调节,也都成为非常重要且越来越重要的途径。
因此,旅游部门一定要有一个非常强烈的观念,就是切忌在旅游市场规范方面“包打天下”,并从“一切依靠行政”、“一切依靠政府”的思想藩篱中解脱出来。
当然,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是规范旅游市场的科学道路,因为“规则是通过处罚建立起来的”。在社会化、现代化市场经济中,通过处罚不遵守规则者,来迫使大家遵守规则以规范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秩序,是行之有效的做法。
来源: 中国旅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