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工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旅游法》,维护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旅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旅游局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浙F17-0-2013-1)、《浙江省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浙F17-0-2013-2)和《浙江省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浙F17-0-2013-3),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荐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2013版全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原2010版《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浙江省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委托代办合同(示范文本)》于2013年10月1日零时起停止使用。
二、各旅行社参照2013版全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自行制定格式合同文本,按照《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级旅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2013版全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广大旅游者和旅行社使用示范文本,充分发挥示范文本在规范、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各地在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旅游局、省工商局。
附件:1.《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出境游合同-2013-9-5.doc
2.《浙江省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游合同--2013-9-5.doc
3.《浙江省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台湾游合同-2013-9-5.doc
浙江省旅游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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